申请上海商标注册存在哪些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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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上海商标注册存在哪些难点?

作者:上海协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06 08:48:45

在商标申请表中,对于注册商标人来说,公司信息的填写、商标类别的选择、商标说明的撰写等都是上海商标注册的难点。对于那些想注册商标的人来说,如何正确填写和错误后的修改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当许多人填写公司地址时,他们不知道是填写公司的注册地址还是办公地址。

如果是公司注册商标,只能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如果是个人注册商标,可以填写两个地址:身份证上的地址或现在居住的地址。由于早期缺乏规划或自身的非专业性,商标类别的不合理选择也存在。特别是商标局在互联网上开通自己的商标申请后,可以在互联网上注册自己的商标。很多人没有找专门的代理公司进行咨询和处理,导致商标类别选择错误。我得在这里多唠叨几句。

商标注册是一项技术工作。我们应该找一个专业人士来做这种专业工作。不要因为你的不专业或错误而浪费人力物力或时间。重要的是不要成功注册你最喜欢的商标。这不值得失去。申请商标注册使用立体、声音标志的,应当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说明颜色代码,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商标是或者含有外国文字的,应当说明其含义。

自然人申请将其本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案注册的,应当说明并附具肖像人声明。商标更正是指由于申请文件的文字错误,使商标、申请名称、地址等不涉及商标注册过程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如果是书面申请,更方便更正。可通过“商标更正申请”程序解决。前提是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书面申请可以证明文书错误的真实性。商标局将根据更正申请予以更正。

此外,如果商标局在审计中发现,也会提出更正,这是被动的修改方案。如果是一个在线应用程序,更正起来非常麻烦。由于网上申请未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信息,对申请人信息的修改无法通过更正程序。相反,需要申请该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然后以商标申请人的准确姓名再次申请。登录中国商标网,在“商标查询”页面设置的“错误信息反馈”栏中填写并提交“错误商标数据变更表”,并反馈相关错误信息。商标局核实后将及时修订。

建议:商标虽小,但关系到利益和生存。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注册商标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对于那些没有经验、没有专业知识、没有时间的人来说,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做好前期的检索和后期的跟踪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标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商标。有两种商标可以转让。一个是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另一个是未核准的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商标转让过程中存在哪些潜在风险呢?

1、商标的转让可以撤销。在特殊情况下,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将被撤销。例如,商标权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或者商标权人未及时申请变更而随意变更注册商标信息,或者商标权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及其商品粗糙、劣质、欺骗性强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专用权不稳定,商标易被商标局撤销,将严重影响商标的价值。此时,寻求商标转让的受让人将承担巨大风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有些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种族歧视;有些商标未经注册,如无明显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占已经使用、注册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得认定为注册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宣告无效。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即使商标具有很大的价值和潜力,也不值得购买。因此,商标随时可能失效,商标权极不稳定。

3、商标被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期限很短的,自核准之日起十年内,商标权人享有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期满前一年或者六个月撤销。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在商标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中,最好检查转让的商标是否仍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有多长,是否办理商标注册等更新,防止商标专用权转让很短,或者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4、商标权未及时清偿的,拍卖或者变卖商标,以抵偿商标权人的债务。因此,商标权人原则上不得将商标转让给他人。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商标后,转让商标的,必须经被许可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商标局将拒绝转让申请。商标转让涉及商标权的变更。如果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或者商标专用权不稳定,受让人接受商标转让时只会承担很大风险。

2016年3月24日,国家商标局(CTMO)宣布,为给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注册申请服务,即日起将施行一些新的实际措施。这是近年来,CTMO首次努力采取措施以方便商标注册申请人。CTMO此次努力包括以下以下七项措施。

1.整理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总结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结合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常见问题进行梳理,编写《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并在中国商标网上发布。

2.部分商标业务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进行公证。为减轻商标申请人负担,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在办理以肖像或名人姓名作为商标图样申请注册商标、商标转让和注销、外文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更正申请业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公证。

3.细化补正通知书内容。为更好的指导申请人按要求进行补正,根据具体情况在补正通知书中适当增加解释性或指导性内容,使申请人补正回文更有针对性、更加准确。

4.允许多个异议案件合用一套证据材料。对于在同一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的案件,若当事人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全相同(非部分证据相同),且在第一个案件(以异议申请时间为准)中已提交全套证据材料,则在其他案件中可不再提交证据材料,但须在显著位置载明全套证据材料所在案卷的号码(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或商标局异议收文编号)。

5.扩大异议并案审理范围。对于双方当事人相同、被异议商标相同、合用一套证据材料或当事人相互提异议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当事人认为存在其他理由的,可以提出并案审理申请,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并案条件的,予以并案审理。

6.开通商标注册后续业务快速审查通道。对有紧急、重大理由,确需加快处理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申请等商标注册后续业务,申请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加快审查,缩短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的时间。

7.优化中国商标网用户体验。完善中国商标网栏目设置,及时更新内容,提高网站稳定性;完善商标状态查询功能,增加领退信等流程信息,方便申请人跟踪业务进度。总体说来,上述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CTMO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也能给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更大的便利,对于其更加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效,我们拭目以待。

《商标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该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以上规定表明,中国商标法律对商标注册和中国企业办理商标事务是否委托代理采取的是自愿原则,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采取的是强制原则。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条:

第一,本国国民没有语言上的障碍,而外国人则不同;

第二,本国企业一般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部门和人员,他们比较熟悉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而外国企业一般对申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够了解。

因此,从维护主权国家的尊严,保护外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标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一般国家都对外国申请人规定了强制委托代理原则。如美国商标法规定,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在美国的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事宜。俄罗斯商标法规定,俄罗斯国民可以委托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专利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注册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务,不在俄罗斯居住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要取得商标注册,应通过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代理人办理。另外需要了解专利申请、商标转让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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