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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被驳回的四个因素
作者:上海协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13 08:15:49
关于上海商标注册我们是很高兴的事,但凡事都是同时存在利弊的,如果没有好的方法,那么好的方式一般都是弊大于利,所以在注册上也存在着一些被驳回的因素,可是你想过被驳回没有呢?下面商标注册就说说致使被驳回的四个因素。
一、与现已注册商标呈现近似。这是由于没有做好商标近似查询作业,假如由的商标署理组织来操作,这种状况会防止。现在,大多数商标是经过署理组织进行请求的,因而,在寻觅署理组织过程中,不仅仅是对比价值,更应该重视服务质量,商标请求一旦遭驳回,就会浪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虽然署理组织不是全能的,可是知识产权根据自身的实力和丰厚的经历,将能为商标注册保驾护航。
二、商标违背禁用条款。相关规定有没有明显特性、过度地夸大宣扬、带来不良影响等因素,还有一些人名、国家禁用的图案文字等。
三、商标选用通用称号、描绘性词语。行业界通用的称号或专有名词,以及只是描绘了商品特征的词语不能注册商标,如苹果,,美观等。
四、盲查期致使请求驳回。商标统一在检查,国家商标总局不可能在当天将所有的商标录入体系内,且查询的数据都是三个月曾经的,假设请求人要查询商标,在一周前有人请求,那这个危险是无法防止的的,这个结果是查不到的。这种被驳回因素,职责不在任何一方,请求人应当及时和署理组织交流,采纳弥补措施。如果没有商标的请求经历,我们主张应该找专业的注册,尽量防止因而署理的时刻本钱,形成资源糟蹋。
商标中有国际商标和通用商标。这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两种情况。但两者有什么区别呢?这就要求我们通过以下内容来理解,才能理解内容。下面编辑为您安排以下内容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马德里注册”规定,商标申请的审查期限为一年半。
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半内,申请人未收到各国知识产权部门的有关商标驳回通知书的,该商标应当在该国注册。根据不同国家的情况,商标申请和普通商标审查的时间从三个月到两三年不等。“马德里注册”可在申请后半年左右收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发的正式文件,相当于受理文件。在商标注册之前,所有国家都不会签发任何注册证书。必要时,申请人可以按规定向注册国申请“提供商标国际注册证书”。
这样的申请费用通常比注册费低,而且时间也比较快。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申请共同商标,可以取得注册证书。与大多数国家的普通商标相比,“马德里注册”的官方收费优惠得多。至于代理费,因为一个“马德里注册”可以包含几十个国家的申请,一般我们只收一个代理费,所以平均每个国家的代理费都很低。每个国家的费用包括官方注册费、当地律师费和我们的代理费。申请“马德里注册”时,申请人须提供:国内注册证书复印件、国内初审公告复印件或国内申请受理文件复印件。
只有少数国家要求在国内注册共同商标。大多数国家可以在没有国内注册的情况下申请。看完这篇文章,我们对这个问题很清楚。对于想注册商标的人,需要了解国际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以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维护自身利益。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
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3.眠于权利之上。
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我国《商标法》是相悖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商标注册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
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以往由于我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我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商标注册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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